住宅福利–【營建署】住宅租金補貼

一、申請資格: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人年齡及家庭成員須滿足以下標準

申請項目 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見附表)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二) 家庭年所得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其中一項低於標準,另每人動產限額及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見下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並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二、補助金額:
(一)臺北市:5,000元
(二)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4,000元
(三)臺南市、高雄市:3,200元
(四)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3,000元
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基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

三、應備文件: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其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三) 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 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 65 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2. 單親家庭( 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 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13.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三代同堂( 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15. 列冊獨居老人( 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七) 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八) 持有面積未滿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十) 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註: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四、104年度申請日期自 104 年 7 月 20 日受理申請至 104 年 8 月 28 日止。

五、申請洽詢單位:

縣市別 受理單位 地址 電話
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02)2960-3456
轉3391~3393轉7094~7098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臺北市中山區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 (02)2321-2186轉0再轉1
桃園市政府 住宅發展處(住宅服務科) 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原龜山代表會) (03)329-8600轉137~140
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04)2228-9111轉64601~64605
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06)299-1111轉1347、7803(06)298-2844
都市發展局(區域計畫科)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06)633-4251
(06)632-2231轉6576~6578
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四維行政中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07)336-8333轉2649~2651
宜蘭縣政府 工務處(下水道科)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03)925-1000轉8051~8076
新竹縣政府 國際產業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西側一樓) (03)551-8101轉6188、6189
苗栗縣政府 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037)558-260、(037)558-261
(037)559-916
彰化縣政府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彰化市公園路1段409號 (04)753-2194
(04)753-2195
南投縣政府 建設處(城鄉發展科)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049)222-0711
(049)222-2106轉1431、1432
雲林縣政府 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05)552-2183
(05)552-2000轉2183
嘉義縣政府 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 (05)362-0123轉157、176
屏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3-2434
(08)732-0415轉3322、3325
臺東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46-850、(089)353-296
(089)326-141轉334~336
花蓮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4-2688
(03)822-7171轉534、535
澎湖縣政府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7-2203、
(06)927-0690、
(06)927-4400轉267、505、506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 基隆市義一路1號(後棟5樓) (02)2422-4030
(02)2420-1122
轉1822~1824、1825
新竹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轉289、384、492
嘉義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05)225-2712,
(05)225-4321轉214
金門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082)312-877
連江縣政府 建設局(工商管理課)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0836)22-975

 

※附表:申請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新台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或每人
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家庭成員之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備註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每人動產限額 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 46萬元 1萬6,304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臺東縣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新北市 66萬元 1萬9,260元 11萬2,500元 525萬元
臺北市 88萬元 2萬2,191元 15萬元 876萬元 臺北市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桃園市 72萬元 1萬9,232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臺中市 62萬元 1萬7,790元 11萬2,500元 528萬元
臺南市 49萬元 1萬6,304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高雄市 55萬元 1萬8,728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45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1萬2,500元 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46萬元 1萬4,654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 375萬元 金門縣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